[摘 要] 随着手机的逐渐普及和短信息服务的行业化,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越来越猖獗,大有蔓延之势,然而,在这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制还处于真空地带,学术界也还缺乏这方面的探讨。本文从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方式和原因进行剖析,从而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预防进行探讨。
[关键词]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 方式 原因 对策
目前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总数已超过了2.8亿,是世界手机第一大国。我国也是一个短信大国,2003年,全国手机用户共发送短信2200亿条。据悉,在2004年4月至5月近两个月里,福建省公安机关已破获手机和网络诈骗案件155起,摧毁犯罪团伙1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47名,缴获了一大批电脑、手机卡、银行卡等犯罪工具,打击治理已经显示了初步成效。利用手机短信传播虚假信息诈骗,已成为目前扰乱社会治安一大新“顽疾”。受骗者遍及社会各行各业,其中既有工人、农民,也有国家机关干部等。因此,有必要就手机短信诈骗的事实进行分析,归纳其方式,找出其原因,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预防这类案件的发生,维护手机用户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何谓手机短信诈骗犯罪
手机短信,是一种在移动网络上传送简短信息的无线应用,它以编辑方便、经济实惠、传输速度快等优点为人们所爱,给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已成为我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各种利用手机短信进行的犯罪相继发生,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就是其中的一种。手机短信诈骗只是诈骗手段的一种延伸,它是从早期的掉包、合同诈骗、掉信用卡等演化而来的。
我国刑法理论将诈骗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骗取少量财物且危害不大的,属一般违法行为,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管理处罚。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结合刑法理论对诈骗犯罪的论述,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息,以骗取手机用户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近年来,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大有泛滥之趋,给手机用户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方式
一是“中奖”。这类犯罪,犯罪分子一般冒用某集团公司或虚拟一个指虚乌有的大公司,再捏造一个举行抽奖的理由,谎称手机用户在活动中中了巨奖,以骗取手机用户的“邮费”、“运费”、“奖品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如果手机用户被其提供的“巨额利益”冲昏头脑,缺乏理性的思考,按照其提出的要求汇款,则正中其圈套。
二是“海关罚没品”。声称有各种海关罚没的走私品,可低价邮购,如:“本集团现有九成新黑车(桑塔纳、捷达、奥迪、大众、面的)等出售,另有假币票据,电话:130××××9533。
三是“六合彩特码”。犯罪分子一般宣称“某六合彩信息中心透码部”能提供六合彩号码,只要手机用户交纳一定的“会员费”即可得到一个可靠的六合彩号码,但当手机用户真正交纳了“会员费”,并得不到所谓的号码,还要交纳“信息费”等才能得到一个所谓的六合彩号码。其实这个号码并不可靠,通过分析,这种所谓的特码,炮制方法很简单,犯罪分子只需将以前已经出现过的号码随便改变一两个数字或者凭直觉乱拣几个数字进行排列。一旦收到短信者与其联系,便要求交纳“会员费”、“信息费”等 到其指定的账户里,如果手机用户果真照办,便随便蒙一个数字给人家。当然这个数字一般还是经过犯罪分子编排过,有一定的范围,因而也有蒙到的。这就夸大了其提供“特码”的“精确性”,也是这类犯罪屡屡得逞的原因。
三、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
用花哨却不值钱的外国币兑换人民币,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集纳巨资,发送“中奖”短信息让人汇去“所得税”,如今骗子诈骗的手段可谓是层出不穷,不断翻新。可为什么我们的警惕感没有加强,反而一而再、再而三地上当受骗?
第一,作案者受利益驱使。利用手机短信息诈骗成本付出少,回报率高。例如,作案分子用于作案的工具是一台电脑和8部手机,加上手机的卡号,一般需1万元左右。手机卡大多是从外省购买的,因商家为了促销所以卡可以透支,而透支了就只好由通信部门替他们埋单了。按保守估计,三天可发送40万条短信,按每发送一条短信息收费一角来计算,40万条的信息费用是4万元。发送出去的40万条信息如果是中奖信息,只要有千分之一的受骗者上当就有赚头,如果40万条信息是“六合彩透码”,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客户愿意上钩就能赢利。
第二,利用手机短信息诈骗难度小,保险易行。移动通信公司发行不用登记身份证的“神州行”卡或充值卡,成为作案分子易于隐藏身份的作案工具;银行简单的开户手续和异地存取服务,使他们能够安全、迅速地提取赃款。
第三,受害者因贪小便宜的心理而轻易上当。由于爱面子或者因受骗数额小而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尤其是“六合彩”的受骗者,因为“六合彩”本身就是政府打击的赌博行为,所以即使上当受骗,他们不仅不会向警察报案,甚至警察在破获了案件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账号里有他们汇入的款后找到他们,他们竟然予以否认并拒绝作证。
第四,由于对诈骗数额的认定有一定难度,法律对这一类犯罪处罚轻,所以他们往往能钻法律的空子。目前,法律界对于在不良短信传播过程中,电信、网络企业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相应的立法还是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规约对“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尽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新浪、搜狐等主要短信服务提供商都签署了《互联网自律公约》,但是对于垃圾短信的有效制止,目前仍还只是停留在依靠“自觉”的层面上。
四、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预防对策
要打击手机短信及网络信息诈骗,仅仅靠公安机关很难独力完成。整治虚假信息诈骗,是一个涉及移动通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商、法律法规、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管理
一方面,通过群众特别是受害人收集掌握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关情况,对群发短信的可疑用户进行监控。不良手机短信的发送,一般通过网站和电脑软件群发,通过这种方式发送短信,只需将特定的号码段组合后群发,一次性就可发送上万条。因此,加强对群发短信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可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而且这种监管是具可行性的。例如,在中国游戏在线上传送同样的信息达三条,系统就会自动阻止你继续发送。
另一方面,加强对卡源的监督,认真实行入网登记制,切实做到一网一户,从源头上控制手机入网。手机短信发送后,就会在系统的存储单元中留下发送方的手机号码,只要认真做好卡源监管工作,一旦犯罪分子向手机用户发送了诈骗短信,侦查机关即可根据发送方的手机号码找到短信的发送者,从而侦破案件。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是独立的犯罪,有其自己的犯罪构成,应当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而目前这方面的专门性法规还处于真空地带,对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处理,只能参照其他法律、法规,这在操作上有着诸多的不便。因此,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同时,手机短信服务商对通过其服务所发送的短信,应尽监管责任,对不良短信的发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手机短信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在加强监管和保护个人隐私相冲突的情况下,手机短信服务商应尽到什么程度的监管责任,违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目前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实践中缺乏操作的依据,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总之,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预防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人民群众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第一个与犯罪分子接触,公安机关的案源绝大部分来自人民群众的报案。公安机关的破案线索不外乎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案情的分析和受害人的描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二是对群众的调查了解以及群众的积极举报。因此,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对案件的侦破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侦查机关不仅要做好对群众的调查工作,更应做好群众举报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各项安全。同时,有必要采取一系列奖励措施,鼓励举报,让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无隐身之地。
加大新闻媒体监督工作。媒体的报道,是群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媒体加大对这方面的报道,一方面,对犯罪分子犯罪行为起威慑作用;另一方面,群众可以通过媒体的报道,看清犯罪的本质,加强自身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四)提高手机用户的防范意识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手机用户防范意识薄弱,贪图便利。手机用户自身的因素是内因,其他条件则是外因,“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外因对事物变化起条件作用,内因不能离开外因单独起作用,同时,外因离开内因就失去了发挥作用的根据。具体到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之中,没有手机用户自身防范意识淡薄、贪图便利的弱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不会得以发生。因此,提高手机用户的防范意识,可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的根基。警方提醒,目前短信息犯罪仍然猖獗,广大手机用户在接到类似“中奖”等信息后,千万不要相信,更不要按照信息的要求向指定账号或指定地点汇款或邮寄财物。与此同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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